网络系统安全规定细则
作者:admin    校务公开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11-29
 


    1.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联网计算机从事危害校园网及本地局域网服务器、工作站的活动,不得危害或侵入未授权的(包括CERNET或其它互联网在内的)服务器、工作站。
    2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校园网络信息接点位置,不得在校园网内乱接网线,不得在公共网络上私设服务器,包括代理、DHCPEmail、下载等等服务。
    3.
除校园网负责单位外,其他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试图登陆进入校园网主、辅节点、服务器等设备进行修改、设置、删除等操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盗窃、破坏网络设施,这些行为被视为对校园网安全运行的破坏行为。
    4.
校园网各类服务器中开设的账户和口令为个人用户所拥有,网络中心对用户口令保密,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这些信息。
    5.
网络使用者不得利用各种网络设备或软件技术从事用户账户及口令的侦听、盗用活动,该活动被认为是对网络用户权益的侵犯。
    6.
校园网主、辅节点设备及服务器等发生案件、以及遭到黑客攻击后,校园网负责单位必须在二十四小时内向校保卫部门及公安机关报告。
    7.
严禁在校园网上使用来历不明、引发病毒传染的软件;对于来历不明的、可能引起计算机病毒的软件应使用公安部门推荐的杀毒软件检查、杀毒。
    8.
校园网及子网的系统软件、应用软件及信息数据要实施保密措施。信息资源保密等级可分为:

(1)可向Internet公开的;
    (2)
可向校内公开的;
    (3)
可向本系(单位)公开的;
    (4)
可向有关单位或个人公开的;
    (5)
仅限于本单位内使用的;
    (6)
仅限于个人使用的。 
    9.
加强校园网络信息的保密工作。在校园网上存放、传送、发布的有关信息应按密级规定采取技术措施进行保密;存放绝密级文件的计算机不得联入校园网。
    10.
为了有效地防范网上非法活动,校园网要统一出口管理、统一用户管理,进出校园网访问信息的所有用户必须使用校园网负责单位分配的IP地址和电子邮件服务器。未经学校网络安全领导小组批准,各单位和个人用户一律不得开设代理服务器和Email服务器。
    11.
学校各单位要加强对校园网新闻传播和信息内容的安全管理,对上网信息要进行审查,严格把关,落实防范措施,明确责任制,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凡涉及国家及学校秘密的信息严禁上网。
    12.
严禁制造和传播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有害数据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

13. 违反规定的行为一经查实,将向学校电教中心及保卫部门报告,视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将向市公安部门报告,由个人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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