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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公告(留言本)管理规定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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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dmin 校务公开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11-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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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加强计算机网络电子公告服务的管理,规范电子公告信息发布行为,促进我校网络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等有关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对所有在校内计算机网络上开展电子公告服务和利用电子公告发布信息行为的管理,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电子公告服务,是指在学校计算机网络上以BBS及其直接的扩展形式为上网用户提供信息发布条件的行为。包括校方提供的BBS及学校各部门、各组织团体、及学生社团自发建立的BBS站点,网络留言本、网络日记本等所有类似电子公告服务的形式。 第三条 在校园网络上开展电子公告服务的组织团体,应当按照本规定在网络中心办理专项申请及备案手续,只有在网络中心批准后,方许建立。 第四条 网络中心负责对依托学校网络,设立开展电子公告服务的站点(以下简称 BBS站)的电子公告服务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在学校计算机网络上开展电子公告服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同时加强自律,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 在学校计算机网络上设立 BBS站开展电子公告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专职管理员进行管理; (二)做到全天24小时监控,不良信息发布的当天能够删除并备案; (三)给校园网提供一个紧急管理员帐户; (四)各单位的BBS或留言簿应限制在校内交流使用,应具备文章审核、文字过滤功能。 、 (五)必须在页面上标有明显警示,提醒用户要对自己发布的信息负法律责任。 第七条 BBS站实行管理员责任制度,对各版版面版主实行管理。版主申请人必须是 BBS站的合法用户。 第八条 BBS站对用户实行帐户管理。 第九条 BBS站用户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并对所发布的信息负责。 第十条 BBS站站务管理人员应当记录在电子公告服务系统中发布的信息内容及其发布时间、网络地址。记录备份应当保存60日,并在有关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第十一条 BBS站用户应当遵守有关法规的规定,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违反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十二条 BBS站站务管理人员发现其电子公告服务系统中出现明显属于本规定第十一条所列的信息内容之一的,应当即时删除,保存有关记录。 第十三条 BBS站未履行本规定义务的,由网络中心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应责令其整顿或关闭该站点。 第十四条 学校教职工或学生在 BBS站的电子公告服务系统中制作、复制、发布本规定第十二条所列内容之一的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学校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有关责任人相应的纪律处分,并责令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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