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严州中学教职工聘任制工作实施方案
作者:校办    校务公开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1-19
 

    根据《教育法》和《教师法》等规定和《建德市事业单位机构和人事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市委办[19996)、《建德市教职工聘任制工作实施意见》(建政发[199948)及《建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处理严州中学与严州中学分校两校关系的批复》(建政发(2001169号)等文件精神,为建设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良、纪律严明的教师队伍,进一步深化教育人事制度改革,现对教职工聘任制工作提出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以江总书记“七一”讲话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以及全国、全省基础教育工作会议精神,以《教育法》、《教师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以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推进教育事业发展为根本目的,建立竞争上岗、择优聘任的用人机制,优化师资配置,营造尊重教师、尊重人才、尊重知识的教育氛围,进一步发挥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努力促进教师队伍建设。

    二、完善校长负责制

        校长负责制是以校长职权和责任为主要内涵,学校行政、党委、教代会互为联动互相制约的集体领导体制,其根本目的是建立统一的、高效率的学校指挥管理运行机制——“校长全面负责、校党委保证监督、教代会民主管理”的管理体制。校长在学校领导体制中处于中心地位,应明确规定校长的职责、权利和义务并建立相应的监督和制约机制,学校党委、教代会应当保障校长依法按章行使职权,维护校长的集中统一指挥,确保学校各项工作目标的完成。

   () 要进一步强化由校长负责学校行政管理的体制。

     1、校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对外代表学校,对内拥有行使学校教育、人事、财务、分配、奖惩等方面工作的决策权和指挥权,校长工作受法律的保护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支持,不受干扰。

     2、校长必须坚决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依法治校。校长工作在受法律保护的同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校长必须自觉地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指导和监督,对上级党委和教育行政部门负贡。

     3、校长必须紧紧依靠学校党组织和广大教职工领导和管理学校,积极推进“校务公开”制度建设。通过一定的制度和工作程序确保学校党委对学校工作的保证、监督作用落到实处;通过学校工会、教代会等形式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从而保证校长决策的正确性和有效实施。

    学校下列重大事项校长在决策前应当征求校党委的意见:

⑴、学校重大改革方案;

⑵、学校中层干部的聘用任免和校级后备干部的推荐;

⑶、学校的重大发展规划与措施;

⑷、学校较大经费的使用计划;

⑸、校长认为有必要征求意见的其他事项。

    校长对下列事项的决策,应当提交教代会讨论通过后,方能实施:

⑴、学校的重大改革方案;

⑵、学校的重大发展规划;

⑶、学校的工资、福利、住房分配制度;

⑷、校长认为应当提交教代会通过的其他事项。

   () 要进一步强化校党委对学校工作的保证监督作用。

    1、校党委要十分重视加强自身的思想、作风、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和改善对学校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及民主党派的领导,团结广大教职工支持校长依法开展工作,完成学校教育教学任务。

    2、校党委必须主动关心学校大事,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程序在学校重大问题的决策之前,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帮助校长科学决策。对学校存在的问题负有及时指出并敦促整改的责任,负有如实向上级党委和教育行政部门反映学校重大问题和校长重大失误的责任。

    3、校党委对学校工作起保证和监督作用。保证、监督的重点是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教育行政部门的决定在学校得到忠实地贯彻执行;保证监督学校重大问题的决策是按规定、按程序经过集体研究、讨论。

    () 要进一步强化学校工会、教代会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1、学校工会、教代会要在校党委领导下独立自主开展工作,要不断提高代表自身民主管理的素质和能力;积极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要建立和健全必要的民主程序,使教代会制度化、规范化。

    2、学校教代会要自觉维护学校行政指挥的权威,积极支持校长依法开展工作。要切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关心教职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如实反映教职工的建议和意见,团结教职工为完成学校教育教学任务作贡献。

    3、学校教代会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的重点是落实教代会对学校重大问题和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事项分别行使审议建议权(关于学校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等重大问题)、审议通过权(关于校内人事、分配制度等有关教职工权益的重大规章制度)、审议决定权(关于教职工住房条例,福利费管理、使用原则等事关教职工生活福利方面的重大问题);组织好一年一次的对校级行政领导干部的民主评议,行使评议监督权。   

        三、实施全员聘任制

   () 聘任制原则

    1、平等自愿原则。学校对教职工可以聘任或不聘任;教职工也可以受聘或拒聘。由学校出资培养后服务不满五年的人员,不得拒聘。

    2、按需设岗的原则。学校在市教育局核定的编制数内、结合教育教学工作量,合理设置职位岗位,达到精简高效的要求。

    3、择优聘任原则。聘任以教职工的德、能、勤、绩为主要依据,结合学历、资历、教师职务任职资格等条件,择优聘任,一般为原职聘任,可以高职低聘、低职高聘,实行职称评聘分离。

    4、统筹兼顾原则。在坚持择优聘任的同时,从本校师资实际情况出发,统筹兼顾,既要任用年富力强的中年教师,也要注重培养青年教师和适当照顾年老教职工。

    5、契约化原则。学校与教职工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6、公正公开原则。制定严密的聘任程序,以确保聘任的公正性。聘任的岗位、条件、待遇等公开,允许竞争上岗。

    7、亲属回避原则。校长不得向外学校聘任与自己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的教职工。

8、合理流向原则。聘任制要有利于加强学校建设,对待聘、拒聘人员限制流向。

   () 聘任的范围和对象

    全校在编且在岗的全民事业人员。    

   () 聘任方法步骤

    1、全员聘任,根据“学校定编设岗、教职工竞争上岗、职称评聘分离”的教师聘任制度,按教育局核定的可聘数(根据学校规模及本市师资的实际情况,在编制限额内核定各校教职工聘任控制数、校级领导职数以及高、中级职务的设置数,学校在聘任中不得突破核定的可聘数)和学校工作需要设置职位、岗位,校长在校内实行全面聘任,允许教师在两校区内应聘。校长向聘任对象发出中层干部职位自荐表、中层干部职位推荐表、教师聘任意向书、职员()聘任意向书,受聘对象填表,表明个人意向,然后由校长或校长授权主管校长、分管校长、处室负责人聘任,校长与应聘者签订应聘协议书,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工作量、岗位职责、待遇、期限)。

    2、分级聘任

    (1) 校长由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考察、聘任。

    (2) 副校长由校长提名,经校党委审议,报教育局考核批准,由校长聘任。

    (3) 各校区中层干部由校长提名或通过公开竞聘、考核后由校长提名,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校党委审议,报教育局备案,由校长聘任。

  (4) 教研组长、年级组长由分管校长征求教务处主任、政教处主任意见,报校长室审批,由校区主管校长聘任。

  (5) 任课教师、班主任由教务处主任、政教处主任征求教研组长、年级组长意见确定初步聘任方案,报校长室审批后,由校区主管校长聘任。

    (6) 职员、职工由相关处室负责人确定初步聘任方案,报校长室审批后,由校区主管校长聘任。

    (7) 校长向全体教职员工公布聘任名单,与应聘者签订应聘协议书并向受聘者颁发聘书。

    3、常用的聘种分类及待遇

    校长对教职工可以聘任、试聘、待聘、解聘,教职工可以受聘、拒聘、辞聘,双方在聘任期满前一个月表明意向,并履行一定的手续。

    (1) 聘任

    聘任包括原职聘任、低职高聘、高职低聘以及变换工作岗位的换聘、变换工种的改聘(仅限教师改聘为职员或工人)。受聘者按实际聘任的岗位和职务,履行岗位职责,享受工资待遇[实行岗位责任制、校内结构工资制、考核奖励制,按《严州中学教职工岗位职责》、《严州中学校内结构工资制实施方案》、《严州中学教职工考核条例》、《严州中学教职工奖励条例》等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在聘任期间,确因工作需要或工作实际情况,校长可以按有关程序调整某教师、职员()的工作岗位和任务(即换聘或变换)并按实际聘任的岗位和职务享受工资待遇。

    (2) 试聘

    ①对未被聘任的部分人员可给予一定的试聘期(试聘期不超过一学期)。

    ②试聘对象:

    a、目前教学水平偏低,学生不满意,需限期提高水平的;

b、以往工作中不努力,表现不够好,但只需努力,可以改正的;

c、学年度考核处于教师、职员系列末位或考核不定等次或予以告诫者。

    ③试聘人员由学校安排临时性工作。试聘期间基本工资照发,岗位工资、考绩工资、奖励工资由学校实际考核后计发。

    ④ 通过一学期试聘后,如有明显进步,基本上能适应岗位工作的,即可改为聘任,否则作待聘处理。

    (3) 待聘

    ①待聘对象:

    a、违背师德造成很坏影响,严重违纪、违法,影响恶劣的;

    b、工作不负责任,劳动纪律涣散,经常完不成岗位任务者;

c、工作质量差,业务素质低,经教育培训后,仍无明显提高,无力胜任本职工作者。

d、学年度考核不合格者。

    ②待聘人员由学校安排临时性工作。待聘人员既可以按照流向限制去外学校应聘或试聘,也可以跨系统调动。待聘期最长不超过一学年,待聘期满后仍没有被聘任的,原则上予以辞退。

    ③待聘人员在待聘期内发给生活费,其数额与市政府规定的当年职工基本生活费数额相同。

    (4) 解聘

    ①解聘对象:

  对不能履行岗位职责,不能胜任本职工作,师德败坏,不执行学校规章制度,并经教育无效的教职工应予以解聘。

②解聘后教职工按国家有关政策人员处理。

    试聘、待聘、解聘的处理办法:

由聘任人提出建议,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审批或交校区教代会表决审议。

    (5)  拒聘

    ①当事人不愿继续在本校工作(或对聘任工作感到不满意或无法胜任),因而不接受聘任称之为拒聘,有正当理由拒聘的,校长应表示充分理解,并支持其在上级文件规定的范围内调动工作,但教职工因不服从工作分配拒聘(包括待聘人员不服从安排)经教育无效者视为拒聘人员。拒聘人员可以按照流向限制到其它学校应聘,也可以跨系统跨县市调动,允许辞职。学校给予拒聘人员两个月的自行流动安置期(本系统内流动期为一个月),在此期限内学校发给政府规定的职工基本生活费(若已被其它学校或单位聘用则不发)。流动期满后仍未自行安置妥当的,学校予以辞退,报请市教育局予按国家有关政策以处理。

   ②凡学校作为人才引进或个人从大专院校、外地学校、本市学校毛遂自荐者,无特殊理由,在3年内不得以重点中学作台阶,试图拒聘后调入条件更优越的学校。教育后不服从分配或消极怠工,学校有权建议教育局调回原学校或作辞退处理。

    (6) 辞聘

    ①辞聘对象:

如遇到职工不愿继续在本校工作(或感到工作不满意或无法胜任),可以辞聘,但必须在当年710日前书面提交校长视为有效,在学校学期工作结束后生效,中途擅离职守者,作自动离职处理并报请市教育局按国家有关政策予以处理。

    ②辞聘书生效后,其工资只发职务工资(固定部分)及提高的10%,且发至8月份,工作籍保留三个月,如发现自谋职业获取其它经济收入,即停发职务工资。善后问题报请市教育局按国家有关政策予以处理。

    4、聘任的有关规定

    (1) 任实行一年一聘的办法,聘期为一学年

    (2) 教职工的聘任实行动态管理,试聘人员表现好的,可以按程序转为正式聘任,聘任人员不能胜任所聘岗位工作的,可按程序换聘调整工作岗位和任务并按实际聘任的岗位和职务享受工资待遇或解除聘任合同,转为试聘、待聘。

    (3) 待聘、拒聘人员的流向限制。

    待聘、拒聘人员的流向按《市教职工聘任制工作实施意见》的规定执行。

    (4) 符合计划生育规定,怀孕期或哺乳期的在岗女教职工,应予聘任;脱产进修而暂离工作岗位的教职工和非在岗的哺乳期女教职工,与本校仍保持人事关系,待所述情况到期后再参与聘任。此类人员待遇按省人事厅浙人薪(199467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5) 因体弱多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人员(病假一年以上),经市教育局批准可列为编外,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本方案经教代会六届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后于二00二年二月起实施,方案中有未尽事宜,校长有临时处置权,方案的最终解释权在校长室,如需对本方案进行修订,应由校长提出修改意见,报请教代会审议通过后方能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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